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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鸿股份时任副总经理刘雪峰收警示函 公司此前因虚增收入189亿及欺诈发行被处罚

发布日期:2026-04-29 00:58    点击次数:92

2026年4月15日,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(〔2026〕10号),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高鸿股份”)时任副总经理刘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将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
公告显示,高鸿股份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。一是通过参与、组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,虚增收入189.03亿元、虚增利润7622.59万元,导致公司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;二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。

刘雪峰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,签署了公司2015年至2023年年报。贵州监管局认为,其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40号)第三条、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四条的规定,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。

依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40号)第五十九条、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贵州监管局决定对刘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
刘雪峰需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贵州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。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和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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